当前位置:
关于规范机关离退休和在职干部慰问工作的通知
0
时间:2020-10-12 作者:
中共青海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党组关于印发
《青海省文联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离退休和在职干部职工慰问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青文联党〔2020〕39号

机关各部门、各协会、各事业单位:

  《青海省文联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离退休和在职干部职工慰问工作的意见(试行)》,已经2020年5月11日省文联第九次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人教部。

 

中共青海省文联党组

2020年5月18日

 

青海省文联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离退休和在职干部职工慰问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从严管理干部,建立约束和激励并重制度的要求,充分体现党组对离退休干部、在职干部职工和知名老艺术家的关心关爱,根据省委组织部有关文件和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职工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青总发〔2020〕2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离退休干部、在职干部职工和文艺工作者的慰问工作,增强干部职工和文艺工作者的凝聚力,激发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和谐、友爱、进取的工作氛围,结合省文联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看望慰问对象包括离退休干部职工、知名老艺术家、

  在职干部职工、临时聘用人员(以下简称在职干部职工)。

  第二条 慰问情形。

  (一)老艺术家:节日(春节)、因病住院确需慰问的。

  (二)离退休干部职工:节日(春节)、因病住院和因病去世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慰问的。

  (三)在职干部职工:法定节日慰问、个人和家庭困难补助、生病住院、干部退休离岗、干部职工直系亲属去世。

  第三条 看望慰问标准及实施办法。

  (一)节日看望慰问。

  1.知名艺术家的看望慰问,由人教部会同各文艺家制定慰问方案,各文艺家协会按照方案要求负责落实,标准由各文艺家协会按照惯例确定,看望慰问经费按有关规定列支。

  2.离退休干部职工春节看望慰问,由人教部制定慰问方案,标准为500元,由人教部组织看望慰问(每年一次,不重复慰问)。

  3.干部职工的慰问,由机关工会组织实施,可在每年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法定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实物慰问品,原则上为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发放价值单次不超过300元/人。

  (二)因病住院看望慰问。

  4.离退休干部职工生病住院的,标准为400元/次的慰问品。由人教部进行组织实施,必要时由省文联领导看望慰问。

  5.在职干部职工生病住院的,标准为300元/次的慰问品。由人教部会同机关党委、机关工会代表党组予以慰问探视,必要时由省文联领导看望慰问。

  (三)因病或其他意外去世的慰问。

  6.离退休干部职工去世的,给予一次性慰问金1000元,并送花圈1个,由人教部会同有关部门(协会)组织实施,必要时由文联领导吊唁,费用从公用经费中列支。

  7.在职干部职工去世的,给予一次性慰问金1000元,并送花圈1个,由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协会)组织实施,必要时由文联领导前往吊唁,费用从公用经费中列支。

  (四)干部退休离岗。

  干部职工退休离岗时,由人教部会同有关部门(协会)统一组织座谈慰问。可赠送纪念品,金额不得超过500元,费用从工会经费中列支。

  (五)干部职工直系亲属去世慰问。

  凡在职干部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去世的,由人教部会同机关工会进行慰问,给予一次性慰问金1000元,费用从公用经费中列支。

  (六)特殊困难情形的慰问。

  干部职工因特殊情况,遇到暂时困难的,由机关工会向省直机关工委、省直机关工会等相关部门申请项目补助。

  第四条 工会慰问项目在工会经费“其他支出”科目中核算。

  第五条 慰问经费报销时,必须填写慰问审批单,审批单作为

  主要入账凭证依据,其支出在工会经费中据实列支。没有慰问审批单的,办公室一律不予报销费用。

  第六条 慰问品、纪念品及补助金发放应签收到位。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地址:西宁市五四西路一号电话:0971-6330561
  • 传真:0971-6330561信箱:qhswlwxb@163.com
  • 邮编:81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