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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联章程
青海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2023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海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青海省文联),是中共青海省委员会领导的,由全省各文艺家协会和各市州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及各产(行)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协)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青海省文联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国之大者”“省之重者”“文之要者”,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最广泛地团结、动员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繁荣我省文学艺术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为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青海篇章提供精神力量。
  第三条   青海省文联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牢牢把握“做人的工作”核心职责和“推动创作优秀作品”中心任务,充分发挥文联组织优势和专业优势,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文艺创新,努力创作生产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讲好新青海故事,为现代化新青海建设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和精神支撑。
  第四条   青海省文联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新时代群团改革发展方向,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党建带群建制度机制,密切联系、团结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深化改革创新,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五条   青海省文联及各级各类文联实行分级管理。基层文联按行政区划、依托基层单位、根据专业特点建立组织、开展工作。上级文联依法依章程指导下级文联的工作。
  第六条   青海省文联积极促进全省各地区、各民族文艺界人士的大团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积极开展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省创建工作。加强与文艺界人士的广泛交往,努力营造青海文艺事业繁荣发展的良好环境与氛围。积极促进和扩大同全国各省区市、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海外侨胞中的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交流合作,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青海省文联对各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和新的文艺组织、新的文艺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通过组织学习培训、人才培养、深扎活动、创作实践、评奖表彰、职称评审、成果展示、志愿服务、文艺评论、学术讨论、调查研究、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充分发挥对文艺工作者的组织、管理、服务、维权作用,切实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
  第八条   青海省文联积极加强对文艺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引领、价值引领、道德引领,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管理,加强文艺队伍建设,繁荣发展青海省文艺事业。
  第九条  青海省文联积极加强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和文艺界行风建设,表彰奖励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和优秀文艺作品,发现培养文艺人才,引导文艺工作者爱国、为民、崇德、尚艺,遵守青海省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文艺工作者。
  第十条   青海省文联积极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团体会员和文艺家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青海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支持和推动文化产业繁荣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青海省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
  青海省文联所属各省级文艺家协会、各市州文联为青海省文联团体会员。
  全省性的产(行)业文联(协)和全省性文艺社会组织提出申请并经青海省文联主席团批准,可成为青海省文联团体会员。    
  青海省文联对所属各省级文艺家协会是领导关系,对各基层文联、各产(行)业文联(协)、文艺社会组织是业务指导关系。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青海省文联代表大会代表,参加青海省文联开展的活动,对青海省文联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青海省文联章程,执行青海省文联决议,按期缴纳会费,完成青海省文联交付的任务,自主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不能按照青海省文联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青海省文联主席团审议通过,可予以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青海省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省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青海省文联委员会行使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五条  青海省文联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上届委员会召集,必要时,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六条   全省文联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的代表和省直有关单位从事文艺管理的同志组成。
  第十七条   全省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青海省文联特邀产生。省文联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单位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经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充分酝酿后,提请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审定产生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选举。委员会中的团体会员委员和有关单位席位制委员,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职务后,该团体会员或单位应推举新任主要负责人接任,并报主席团备案。
  第十八条   青海省文联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青海省文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青海省文联的重大问题;
  (三)修改青海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四)选举青海省文联委员会。
  第十九条   省文联全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
  第二十条   青海省文联全委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召开全省代表大会,执行全省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决定委员增补事项;
  (三)听取和审查青海省文联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应由青海省文联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青海省文联委员会设主席团,由省文联全委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持青海省文联委员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在青海省文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青海省文联主席团会议研究处理重要会务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聘任秘书长一人,根据需要可聘任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团处理会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青海省文联委员会委员、主席团成员实施履职考核机制。
  第二十四条  青海省文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相关程序可予以调整、撤换或罢免。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
  第二十五条   青海省文联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社会赞助;
  (四)开展与文艺有关的服务活动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青海省文联的经费、资产及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青海省文联所属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青海省文联会址设在:青海省西宁市。
  青海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英文名称为:
  “Qinghai Provincial Federation of Literature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QHPFLAC”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青海省文联。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青海省文联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于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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