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2018年1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海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青海省文联)是中共青海省委领导的全省各文艺家协会和各市州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及各产(行)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协)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兴盛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青海省文联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坚定文化自信,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繁荣我省的文学艺术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青海的全面发展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青海省文联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文艺工作的中心环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文艺创新,努力创作生产更多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四条 青海省文联坚持党对文联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服务群众的工作生命线,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联系广大文艺工作者,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党建带群建制度机制,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深化改革创新,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五条 青海省文联及各级各类文联实行分级管理。基层文联按行政区划、依托基层单位、根据专业特点建立组织、开展工作。上级文联依法依章程指导下级文联的工作。
第六条 青海省文联积极促进全省各地区、各民族文艺界人士的团结,加强与文艺界人士的广泛交往,努力营造青海文艺事业繁荣发展的良好环境与氛围,积极促进和扩大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海外侨胞中的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联系与友谊,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青海省文联对各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和新的文艺组织、新的文艺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发挥在行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通过组织理论学习、文艺创作、深入生活、采风调研、文艺理论研究和评论、成果展示、学术探讨、文艺评奖、人才培养、对外交流、权益保护和文艺志愿服务等工作,充分发挥对文艺工作者的组织、引导、服务、维权作用。
第八条 青海省文联积极沟通和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对外宣传文化等有关部门的密切合作,主动开展国际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同世界各国的作家艺术家以及艺术团体间的友好往来,为维护世界和平和国际文化交流与发展、繁荣发展青海的文学艺术事业作出贡献。
第九条 青海省文联积极主动地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团体会员和作家艺术家的合法权益。依法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与行业管理。
第十条 青海省文联努力实践《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大力倡导 “德艺双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精神,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积极推进文艺创新,表彰奖励优秀文艺工作者和文艺作品,发现、培养和扶持文艺人才。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青海省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青海省各文艺家协会、各市州文联为青海省文联团体会员。全省性的产(行)业文联和全省性文艺社会组织提出申请并经青海省文联主席团批准,可成为青海省文联团体会员。青海省文联对所属各文艺家协会是领导关系,对各基层文联、各产(行)业文联(协)、文艺社会组织是业务指导关系。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青海省文联代表大会代表,参加青海省文联举办的各种活动,对青海省文联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期缴纳会费,积极开展文艺活动,完成青海省文联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团体会员不能按照青海省文联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青海省文联主席团审议通过,可予以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青海省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省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青海省文联委员会行使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四条 全省文联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的代表和青海省文联特邀代表、省内部分从事文艺管理工作的领导组成。
第十五条 青海省文联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应根据工作需要,由青海省文联主席团与各团体会员单位按规定办法和商定名额提名推举委员候选人,在全省代表大会上经民主协商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青海省文联委员会中的团体会员委员,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负责人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应推举新任主要负责人接任,并报主席团备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需增补文联委员在召开青海省文联全体委员会议(简称“全委会”)时履行增补程序。
第十六条 青海省文联委员会设主席团,由省文联全委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持青海省文联委员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主席团聘任秘书长一人,根据需要可聘任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团处理会务工作。
第十七条 青海省文联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上届委员会召集;全委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但均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青海省文联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听取和审查青海省文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修改青海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三、选举青海省文联委员会;
四、讨论并决定青海省文联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青海省文联全委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召开全省代表大会,执行全省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决定委员增补事项;
三、听取和审查青海省文联年度工作报告;
四、依照法律与《章程》,研究提出对违规会员的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
五、决定应由青海省文联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在青海省文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青海省文联主席团会议研究处理重要会务事项。
第二十一条 青海省文联设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和聘请。
第二十二条 青海省文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荣誉职务人员,按相关程序可予以调整、撤换或罢免。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
第二十三条 青海省文联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员会费;
三、开展与文艺有关的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
四、社会赞助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青海省文联的经费、资产及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青海省文联所属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青海省文联代表大会通过实施,其修改权属于青海省文联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青海省文联。
第二十七条 青海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英文名称为:
“Qinghai Provincial Federation of Literature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QHPFLAC”
第二十八条 青海省文联会址设在:青海省西宁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