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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青海省文学艺术奖 戏剧类评奖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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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9-12 作者:
  根据《青海省文学艺术奖评奖办法》,制定第九届青海省文学艺术奖戏剧类评奖工作细则。
  一、组织机构
  第九届青海省文学艺术奖戏剧类评奖工作在第九届青海省文学艺术奖评奖工作协调机制统一领导下进行,分初评、终评两个环节。初评工作由青海省戏剧家协会(以下简称“省剧协”)具体组织实施。省剧协依据《第九届青海省文学艺术奖评奖办法》规定,由省内戏剧界相关专家7人组成第九届青海省文学艺术奖戏剧类初评组,初评组设组长1名,由全体评委推选产生。组长及评委正式名单由第九届青海省文学艺术奖评奖工作协调机制审核批准后,开展戏剧类初评工作。终评工作由第九届青海省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
  二、参评对象与范围
  (一)凡在申报时限内,由青海省工作生活的专业、业余戏剧工作者个人或集体创作、公演的各类戏剧作品,或虽未上演但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物发表或正式出版的各类优秀戏剧作品均可申报参评。
  (二)参评剧本为舞台剧剧本,包括戏曲、话剧、歌剧、音乐剧、儿童剧等不同艺术形式的剧目剧本,符合《第九届青海省文学艺术奖参评作品征集启事》参评要求的作品,均可参评。
  凡在申报时限内,创作、改编的由省内院团创排上演的各类大型舞台剧剧本均可参评。改编作品须注明原作者姓名、原著名称和发表刊物及刊期,并取得原作者的授权,随剧本附上授权书。
  (三)参评作品包括各大型戏剧作品和小戏、小品等。大型作品演出应不少于10场(次),小戏小品演出应不少于20场(次)方可申报。
  (四)与外省(区、市)作者合作的戏剧作品,版权必须是我省戏剧院团的,须由我省作者或单位经合作者书面同意后方可申报。受我省戏剧院团邀请,为我省各院团创作并演出且版权属我省院团的作品亦可申报。
  三、申报方式及要求
  申报作品时间及相关附件填写要求依照《青海省第九届文学艺术奖参评作品征集启事》执行。具体报送作品要求如下:
  (一)报送资料除《青海省第九届文学艺术奖参评作品征集启事》规定资料之外,附申报主体有效身份证件(jpg等常见图片格式)1份。
  (二)已排练上演的参评戏剧作品需附创作剧本7份、剧目演出录像(U盘)7份,如有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需附发表刊物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三)参评作品虽未上演,但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的作品,需附发表刊物原件1份,复印件1份、创作剧本7份。并对发表情况和是否进入排演情况进行说明。
  (四)经过加工、改编的优秀戏剧作品申报参评时,需将原作品复印件和经过加工改编的戏剧作品各附7份。
  (五)戏剧艺术专著需提供出版的书籍等7本,戏剧理论文章提供正式出版稿1本复印件7份。 
  (六)相关获奖证书提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七)所有纸质材料使用A4纸张尺寸规格。
  (八)申报作品须填写《承诺书》,《承诺书》须包含以下内容:
  1.保证提交的作品是原创作品,不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2.作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包括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名誉权、肖像权等权益。如发生侵权行为,申报方自行承担所有责任和损失。
  3.承诺作品中的任何信息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失实或不完整的情形。如因提交的作品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法律责任都由申报方承担。
  四、评审流程
  青海省文学艺术奖戏剧类奖项初评集中召开初评会议,评委集体(实名)打分,依据加分标准对符合加分条件的作品加分后,按分数由高到低取若干名报第九届青海省文学艺术奖评奖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
  五、附则
  本细则由第九届青海省文学艺术奖评奖工作协调机制批准执行,由第九届青海省文学艺术奖戏剧类初评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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