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届青海省文学艺术奖广播电影电视艺术类(含音像制品)评奖工作细则
根据《青海省文学艺术奖评奖办法》,制定第九届青海省文学艺术奖广播电影电视艺术类(含影视剧音像制品)评奖工作细则。
一、组织机构
第九届青海省文学艺术奖广播电影电视艺术类(含影视剧音像制品)评奖工作在第九届青海省文学艺术奖评奖工作协调机制统一领导下进行,分初评、终评两个环节。初评工作由青海省影视艺术家协会(以下简称“省影视协”)具体组织实施。省影视协依据《第九届青海省文学艺术奖参评作品征集启事》,由省内影视界有关专家7人组成第九届青海省文学艺术奖广播电影电视艺术类(含影视剧音像制品)初评组,初评组设组长1名,由全体评委推选产生。组长及评委正式名单由第九届青海省文学艺术奖评奖工作协调机制审核批准后,开展广播电影电视艺术类(含影视剧音像制品)初评工作。终评工作由第九届青海省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
二、参评对象与范围
凡在评奖规定时限内,在青海省工作生活的广播电影电视艺术工作者及爱好者创作并公开出版发行的电影故事片、儿童片、动画片、微电影故事片;电视剧;纪录片(纪录电影、电视纪录片、专题片、文化艺术片、电视艺术片);电视文艺;少数民族译制片包括藏语、蒙语、撒拉语故事片及电视剧;广播剧;影视剧本;微视频、微短剧;公益广告片等作品,以及在规定时限内公开出版发行并具有音像出版发行号的电影故事片及长篇、短篇电视剧等影视剧音像制品,不含新闻类作品,均可申报参评。
广播影视艺术作品须在州、地、市级以上融媒体中心(广播电台、电视台)或院线及网络公开播出播映(影视剧音像制品必须在此期间公开出版发行并具有音像出版发行号);影视剧本必须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
三、申报方式及要求
申报作品时间及相关附件填写要求依照《青海省第九届文学艺术奖参评作品征集启事》执行。具体报送作品要求如下:
(一)报送资料除《青海省第九届文学艺术奖参评作品征集启事》规定资料之外,附申报主体有效身份证件(jpg等常见图片格式)1份。
1.所有影像作品均需报送MPEG/MPG/DAT/MP4格式和200字以内的作品简介1份,以U盘或DVD报送。
2.电影作品必须提供由国家电影局颁发的公映许可证(龙标);电视剧需提供甲种或乙种电视剧公映发行许可证;网络剧、网络微短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等需提供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核发的发行许可证(网标)。
3.剧本类作品附作品原件、作品介绍、100字以内作者简介等一式7份。
(二)相关获奖证书提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所有纸质材料使用A4纸张尺寸规格。
(四)申报作品须填写《承诺书》,《承诺书》须包含以下内容:
1.保证提交的作品是原创作品,不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2.作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包括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名誉权、肖像权等权益。如发生侵权行为,申报方完全自行承担所有责任和损失。
3.承诺作品中的任何信息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失实或不完整的情形。如因提交的作品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法律责任都由申报方承担。
四、评审流程
青海省文学艺术奖广播电影电视艺术类(含影视剧音像制品)奖项初评集中召开初评会议,评委集体(实名)打分,依据加分标准对符合加分条件的作品加分后,按分数由高到低取若干名报第九届青海省文学艺术奖评奖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
五、附 则
本细则由第九届青海省文学艺术奖评奖工作协调机制批准执行,由第九届青海省文学艺术奖广播电影电视艺术类(含影视剧音像制品)类初评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