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届青海省文学艺术奖 民间文艺类(含曲艺、杂技)评奖工作细则
根据《青海省文学艺术奖评奖办法》,制定第九届青海省文学艺术奖民间文艺类(含曲艺、杂技)评奖工作细则。
一、组织机构
第九届青海省文学艺术奖民间文艺类(含曲艺、杂技)评奖工作在第九届青海省文学艺术奖评奖工作协调机制统一领导下进行,分初评、终评两个环节。初评工作由青海省民间文艺家协会、曲艺杂技家协会(以下简称“省民协”“省曲协”)具体组织实施。省民协、省曲协依据《第九届青海省文学艺术奖评奖办法》规定,由省内民间文艺、曲艺杂技界相关专家12人组成第九届青海省文学艺术奖民间文艺类初评组,其中民间文艺文艺类初评组成员7名,曲艺杂技类初评组成员5名,初评组各设组长1名,由全体评委推选产生。组长及评委正式名单由第九届青海省文学艺术奖评奖工作协调机制审核批准后,开展民间文艺类(含曲艺、杂技)初评工作。终评工作由第九届青海省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
二、参评对象与范围
凡在评奖规定时限内,在青海省工作生活的文艺工作者或由我省企事业单位搜集、整理或创作,并在青海省或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正式出版机构、拥有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网站等发表、出版的民间文学、民间文艺理论类和新创作的各门类民间艺术作品;个人或集体搜集、整理并出版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的曲艺、杂技文学、理论类作品和新创编并公开演出曲艺、杂技类作品均可申报。
(一)民间文学作品包括神话、传说、故事、歌谣、谚语、笑话、谜语、歇后语等类别的民间文学搜集、整理或翻译作品。
(二)民间艺术作品包括唐卡、剪纸、刺绣、雕刻、泥塑、金属工艺等各门类民间手工艺术。
(三)民间艺术表演作品包括具有深厚民间文化底蕴、鲜明地域特色和时代创新的表演艺术,涵盖广场舞、鼓舞鼓乐、民歌等门类。
(四)凡入围山花奖、牡丹奖,参加中国民协展览、双创成果、参加中国民协培训,中国曲协全国性展演、参加中国曲协培训班及参加文艺志愿活动和获得其他省部级以上奖项等均作为加分项,需要在申报材料上表述清楚,并提供相关证书。
三、申报方式及要求
申报作品时间及相关附件填写要求依照《青海省第九届文学艺术奖参评作品征集启事》执行。具体报送作品要求如下:
(一)报送资料除《青海省第九届文学艺术奖参评作品征集启事》规定资料之外,附申报主体有效身份证件(jpg等常见图片格式)1份。
(二)民间艺术表演作品要求为所在地区民间传统艺术,或基于所在地区民间传统艺术挖掘改编后的作品,每一作品时长不得超过8 分钟,须报送完成视频1份(MPEG/MPG/DAT/MP4格式)和300字以内的作品简介,以U盘报送。
(三)曲艺杂技类申报作品每套资料包括演出剧照3张和15分钟内的演出视频(MPEG/MPG/DAT/MP4格式),中长书类作品须报送完整节目录像及文本1套,所有申报作品需提供300字以内的作品简介。
(四)相关获奖证书提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所有纸质材料使用A4纸张尺寸规格。
(六)申报作品须填写《承诺书》,《承诺书》须包含以下内容:
1.保证提交的作品是原创作品,不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2.作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包括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名誉权、肖像权等权益。如发生侵权行为,申报方自行承担所有责任和损失。
3.承诺作品中的任何信息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失实或不完整的情形。如因提交的作品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法律责任都由申报方承担。
四、评审流程
青海省文学艺术奖文艺评论类奖项初评集中召开初评会议,评委集体(实名)打分,依据加分标准对符合加分条件的作品加分后,按分数由高到低取若干名报第九届青海省文学艺术奖评奖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
五、附 则
本细则由第九届青海省文学艺术奖评奖工作协调机制批准执行,由第九届青海省文学艺术奖民间文艺类(曲艺杂技)初评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