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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文联特约文艺评论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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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05 作者:
青海省文联特约文艺评论员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文艺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定文化自信,增强文化自觉,守正创新,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艺评论,推动青海文艺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文联特约文艺评论员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传承中华美学风范;坚持导向性、权威性、公正性原则,立时代之潮流,发时代之先声,彰显中国精神。
  第三条  特约文艺评论员在青海省文联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推动青海文学艺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文联特约文艺评论员由文艺门类中的文学、戏剧、影视、音乐、舞蹈、美术、书法、摄影、建筑、民间文艺、文艺评论等文艺界知名作家、学者和高校教师人员构成,按实际需要可适当增加。
  第五条 入选省文联特约文艺评论员人员须德艺双馨,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并具有以下条件和资格:
  (一)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优秀中青年文艺专业人员。部分专业门类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从事文学艺术研究多年,具有较高专业造诣,在省内文艺界具有较高威望。
  (三)熟悉文艺行业现状,具备较完善的知识结构,有较强的观察力、审美判断力和书写能力。
  (四)户籍在青海省,或者在青海省内从事文艺评论和文艺研究工作者。
  第六条 青海省文联特约文艺评论员由省文联予以聘用,颁发聘书。聘期3年,到期自然解聘。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可续聘。
  第七条 青海省文联特约评论员由省文联文学创作与理论评论中心具体负责管理。
  第八条 青海省文联特约文艺评论员的增补、变更事宜由青海省文联文学创作与理论评论中心充分酝酿提出意见,报请青海省文联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办理相关事项。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青海省文联特约文艺评论员在聘期间除须履行《青海省文联特约文艺评论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职责义务外,还必须完成以下具体任务:
  (一)青海省文联委托参加的省内文艺实践活动以及重大文艺项目研究。
  (二)特约文艺评论员每人每年须在省内外公开报纸、期刊发表文艺理论以及关于青海文艺实践、文艺作品、文艺思潮、文艺发展等评论、研究文章1篇以上(字数总计不少于3000字)。
  (三)特约文艺评论员文章在省文联主管的公开刊物上优先刊登,优稿优酬,特稿特酬。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十条 特约文艺评论员开展的工作方式有:
  (一)特约文艺评论员工作会议。由青海省文联文学创作与理论评论中心组织实施,一般一年一次。主要研究讨论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决策、选题等。根据实际情况报请青海省文联党组会议研究后给予鼓励和奖励。
  (二)特约文艺评论员研讨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主要围绕重大节点、热点文艺实践、文艺现象、文艺思潮、文艺作品展开讨论,初步形成方向性、指导性、引领性议题。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特约文艺评论员开展工作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特约文艺评论员在从事文艺研究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遵循艺术规律,恪守职业道德。
  (二)特约文艺评论员要廉洁自律,拒绝“红包批评”,不得收受礼金礼卡等。
  (三)对于违反规定的特约文艺评论员,一经查实,由青海省文联予以解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聘期内,特约文艺评论员身份可标明为“青海省文联特约文艺评论员”。
  第十三条  特约文艺评论员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由青海省文联在年度预算中与青海省文联文学创作与理论评论中心经费统筹列支。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文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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